Thursday, July 28, 2005

被媒體點名視同有嫌疑?

今天在聯合報看到一篇報導,說中華職棒聯盟臨時領隊會議決議,將涉賭處置分為三級:
1. 凡遭收押者,立即開除永不錄用;
2. 被約談後交保,立即禁賽停薪;
3. 被約談後飭回,或被媒體點名者,則由各隊列為觀察名單,自行調查後決定處罰方式。

老天~~啊(戴然口吻三度出現)!這是什麼處罰規章?被媒體點名竟就代表有一定程度被視為「有嫌疑」,其效力竟等同於被約談後飭回!

我真的不懂,現在大家不是都說媒體不能相信嗎?為什麼還把媒體的臆測看得這麼嚴重?然後這篇澄清報導卻沒人理?

檢方的態度也有問題。我觀察這兩天陳昭穎、羅德里茲、戴龍水,全都是在開賽前或比賽中被「帶走」,難道他們不能在上午或下午的時段再去抓人嗎?為什麼偏偏要選在正要比賽的時候,當球員收拾好心情準備上場一展身手之際,檢察官與警察卻跑到球場去當場押人?這樣就會造成唯恐天下不亂的電視台在球場把一台一台攝影機架好,就是等著「看有誰會被押走。天啊!這是什麼狀況?今天要是你是無辜的球員,你有心情比賽嗎?

我是不懂咱們國家檢察機關的偵察方式,但是今天這種干擾比賽的作法,手段是非常的粗暴、無禮,對於球迷也是非常的不尊重!

No comments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