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uesday, March 27, 2007

無心之過也是「過」

無心之過也是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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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時在學校學會了製作網站的技術,一時興起便架了個個人網站。也由於自己喜歡音樂,用了一種網站媒體播放程式,可以把在網路上找到的音樂檔案連結貼到清單裡。又在個人網站的首頁上設了個音符MARK,方便自己在不同的電腦上也可以聽到自己喜歡的音樂,沒想到...

畢業之後等當兵較常待在家裡,這個播放程式就再也沒有去用,也就忘了它的存在。沒想到上禮拜(3月21)IFPI連同警察跑到我家搜索,告訴我我違反了著作權法第92條「公開播送」的部分,帶走了電腦主機(含一台燒錄器),把我請到保二做筆錄,並直接移送地檢署;之後簡易偵查庭裁定以兩萬元交保。

交保回家後,心情其實紛亂了一陣子。雖然我一直認為自己是無心之過,當初在使用時也沒有「公開」的意圖,但回頭一想,是不是自己的不經意,卻已經侵害到別人的權益了!

虧我自己還是個創作人,換個立場想,如果今天是我自己寫的歌,被別人擅自拿去公開播放,我氣不氣?更何況別人的作品是可以拿來賣錢的!

一個音樂產製的過程,要經過多少詞曲創作前輩嘔心瀝血的努力,樂手的編曲、製作人及後製工作人員日夜不休的工作,以及歌手一遍又一遍的配唱;今天就因為我的「無心」,讓他們的努力應該獲得的報償付出流水,你說,這怎麼不是「過」呢?

很多事情不是「我只是單純的喜歡,沒有壞意」就可以獲得原諒及免除一切過失。雖然這件事目前還在處理中,但我還是想真心的呼籲有緣閱讀這篇blog的朋友,是不是該回頭檢視一下你的blog、網站,甚至是日常的生活與工作中,有沒有侵害到別人的權益,而你不自知?

人就是這樣,不經一事不長一智。今天這事兒,就是我缺乏了「為別人想」的心眼兒;只要我們在生活中事事為別人多想想,我相信你會很謹慎的處理在生活中一切與別人權益有關的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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