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unday, September 11, 2005

問題不在歌曲本身

昨日中時有讀者投書,認為目前一張CD高達三百多元,裡頭卻「只有一首好聽的歌」才會讓P2P盛行,我有不同的觀點。

創作本身是很主觀的。每一位歌手在出唱片前,都是從幾百首歌中精挑細選出10首收錄,無非是想要讓每個消費者都能聽得開心;但受限於每個人的文化資本不同,並不是對每首歌都能有共鳴。但你不喜歡這首歌,也許別的歌迷會喜歡,這點從P2P軟體的歌曲下載排行榜就可以知道,無論什麼樣的歌都有人下載。怎可以用「一張CD只有一首好聽的歌」這種主觀性的看法來抹煞歌手、創作者對於音樂的努力,讓這些未經授權的P2P業者合理化?

消費者習慣傾向「俗又大碗」的服務,這點從以往的夜市盜版猖獗到現在P2P流行就可窺知一二。重點不在於歌曲本身,而是P2P業者一個月只需收費99元就可無限下載,相對於一張唱片300元僅能聽10首歌,價格上的優勢判然立見。

網路的自由交換就是它的生命,今天Kuro關門,明天很快就會有另一個更便宜的平台興起。因此要解決P2P的問題,建議應從以下三個面向來思考:

(一) 促使法規面的完善

在全世界一片撻伐P2P的聲浪時,我國法規除了被動的處理唱片業者與軟體業者的訴訟案外,難道沒別的辦法嗎?顯然的,科技發展已經造成法規嚴重失調。一味的將舊版著作權法的「重製五件(五首歌)或市價三萬元以下的規範就是違法」修為新版的「只要未經授權就是違法」,就真能讓這些消費者、業者就範?這樣豈不是擺明了強迫市場要依唱片公司訂出的「授權價」、「CD價」主導?

我國著作權法規不該只偏重「保護創作者」的主觀意識型態及美國301條款的壓力,也應同時考量消費者對於現行CD價格無法透過市場機制決定,以及數位科技帶來的衝擊。

(二) 上下游的垂直整合

當國內五大唱片業者、IFPI疲於和P2P業者作戰,壓抑數位科技帶來的潮流時,國外的蘋果電腦卻成功的利用硬體iPod及網站iTunes的上下游垂直整合,成功打造數位音樂的成功模式。反觀國內目前僅有明碁的Qband在這塊領域嘗試,但由於缺乏主流唱片公司的挹注而推廣不易。

唱片公司不應僅有「誰侵害到我的利益我就告誰」的思維,參酌國外成功案例,重新思考如何創造P2P業者、唱片公司、下游硬體廠商及消費者皆大歡喜的垂直整合模式,著眼個人化的購買音樂方式,才能使目前困境解套。

(三) 培養網路使用者素養

Kuro一審獲判有罪的同時,台灣卻也發生全世界首位P2P使用者被判刑事罪的案例。這些使用者多半看了Kuro、ezpeer等業者在媒體大量曝光的廣告後,以為「使用者付費就是合法」的情形下遭起訴。在判決成立前,有誰很清楚的告訴消費者「這樣是違法的」嗎?

相對於P2P業者在各媒體的「宣導」,唱片業者及政府的宣導又在哪?如何有計畫的透過各種廣告、教育、政令宣導等方式,讓使用者了解著作權法的相關規範,進而建立良好的網路使用素養,才能健全網路環境。

3 comments:

Anonymous said...

根據新聞kkbox早已投入線上音樂市場囉!
所有授權歌曲都可以線上完整的收聽
未來不排出推出下載

而且傳統廣播本來就有試聽的作用
或許大家都忽略了吧~

Anonymous said...

您好,剛剛突然有個疑惑就去google一下資料,然後連到這裡。
想請問您,我很想分享我從自己買的CD轉mp3的音樂,讓大家知道我都聽些什麼,但不管是P2P或是自己CD的音樂都不能放上blog。那麼我可以怎麼做才能分享呢?有哪些方法能在blog分享自己音樂而不違法?或是另外開個網站上傳到那裡?
謝謝您!

鎮宇 said...

照理講,根據小弟對著作權法的認識,自己買的CD轉成MP3應該是「合理使用範圍」,但即使是自己買的CD轉成MP3,也不能放上自己的blog。這就像是很多院線片的電影,在播放前的版權聲明都表示「僅供家庭使用,不得在公共場所播放」的意思是一樣的。

至於「有哪些方法能在blog分享自己音樂而不違法?」除非該音樂是您自己創作,或是獲得版權所有人(如歌手、唱片公司等)的授權同意(通常都要很多錢!)。另外還有一個就是該作品時間已經很久,版權自動歸為公眾所有(我不確定這樣的說法對不對),像是一些民歌如木棉道之類的都是這樣。

我之前曾經看到有個網站專門提供沒有版權的音樂供PODCAST使用,有興趣可以找找。